(2017)豫1303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095号原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轩豪。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吴文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玫。原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申请人考虑双方协商处理有益于双方的业务开展,因此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属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原告内乡县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馨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