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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顺海与朱孟海重庆商河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海,重庆商河投资有限公司,朱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海,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商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A幢4-12,组织机构代码07034772-0。法定代表人匡志尚,重庆商河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孟海,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汉都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在执行王顺海与重庆商河投资有限公司、朱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孟海和案外人共有的房屋三套。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9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2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