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洛阳腾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六兴养殖有限公司、窦建宏、牛钰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腾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六兴养殖有限公司,窦建宏,牛钰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73号之一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05号。负责人:王元杰,行长。被申请人:洛阳腾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工业园区汉宫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窦建宏。被申请人: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红山工业园区(上寨村310国道南)。法定代表人:王争辉。被申请人:洛阳六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仓头乡黄洼村。法定代表人:王松茂。被申请人:窦建宏,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牛钰瑛,女,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洛阳腾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六兴养殖有限公司、窦建宏、牛钰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人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705020119200878485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洛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1705020119200878485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