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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怀同、陈恒芹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怀同,陈恒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889号申请执行人徐怀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恒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怀同与被执行人陈恒芹赔偿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恒芹已履行部分款项,剩余部分陈恒芹需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陈恒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尤洪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