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志勇申请株洲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勇,株洲巨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勇,男。被执行人株洲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存,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志勇与株洲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吴志勇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和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红审 判 员 袁华成代理审判员 彭瑾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