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梧彬与刘心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梧彬,刘心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杨梧彬,女,汉族,1979年5月6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刘心源,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人杨梧彬与被执行人刘心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48620元的抚养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482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执行刘心源应支付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