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俞仙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俞仙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4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环城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娄丹舟,国土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俞仙近,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对被执行人俞仙近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15年6月,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在淡竹乡下叶村拆除蒋贤林户的老房,并动工建设民宿。经现场测量,总用地面积26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6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86平方米。现状为已建至三层结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俞仙近作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86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3930元。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仅于2017年1月13日缴纳罚款3930元,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仙土资监罚字〔2016〕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仙居县淡竹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斌审 判 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俞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