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靖焕与姚智堂、曹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焕,姚智堂,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602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靖焕,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北邢家河村,身份证号:140225195812071114。被申请人:姚智堂,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四华委5组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首都国际小区南区13号楼2单元203室。被申请人:曹慧,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32号楼4单元302室。申请靖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智堂驾驶被申请人曹慧所有的×××号”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现被申请人姚智堂、曹慧向本院提出财产反担保申请,以仝学慧位于朔州市平朔生活五区68栋一单元204号房屋提供反担保,要求将被申请人姚智堂驾驶被申请人曹慧所有的×××号”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智堂、曹慧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姚智堂驾驶被申请人曹慧所有的×××号”雷克萨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仝学慧位于朔州市平朔生活五区68栋一单元204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