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元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韩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元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47号原告:烟台元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第三人:韩某某,女,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元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韩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韩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第三人韩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