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峰、朱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峰,朱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279号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中南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吴庆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芳、王慧霞,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朱瑛,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朱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