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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春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春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657号原告: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万豪城市广场6幢6层505号房。法定代表人:方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腾,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由福建永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