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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建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60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建福,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烦恼丝休闲沙龙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建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红、代理检察员夏文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建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曹建福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经焦作市解放区陶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陶瓷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曹建福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61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建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曹建福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辛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血样酒精度含量检测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证明,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无驾驶资格。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曹建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建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被羁押的日期后,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