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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磊诉瞿波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磊,瞿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8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务工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曾因吸毒行为于2003年11月、2007年6月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各治安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瞿波,男,1986年7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曾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1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瞿波、何磊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7)沪0120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瞿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何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车辆假牌照、旋凿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移送钱款发还被害人卫某、丁某。原审被告人何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磊、原审被告人瞿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磊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刑初3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