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赵礼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赵礼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56号原告:孙威,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礼永,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威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赵礼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孙威负担。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