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特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50号申请人: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4栋1-2层03室。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巧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武房大厦(财富大厦)A单元4层2室。法定代表人:刘红伟。申请人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票务销售协议》中第五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本合同签署地(武汉市江夏区)管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未能解决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双方虽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也未对此达成补充协议,属约定不明。另武汉市江夏区仲裁委员会也不独立存在。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向法院申请诉讼,系约定无效。请求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2016年12月19日其与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票务销售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署地(武汉市江夏区)管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未能解决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中对解决纠纷方式既约定提起仲裁,又约定向法院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弘越北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团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