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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树刚,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邢玉相,男,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学义,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刚、刘春梅、邢玉相、赵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树刚、刘春梅、邢玉相、赵学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贷款79315.39元及后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相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树刚、刘春梅、邢玉相、赵学义银行存款79315.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