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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志绿与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绿,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015号原告:杜志绿,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广胜,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28-1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67114B。法定代表人:吴怀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绿诉被告重庆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杜志绿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溢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