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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志刚陈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刚,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刚,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10日,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秀英所有的川RUJX**号比亚迪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