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显光与廉志芳、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光,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光,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王显光申请执行廉志芳、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磊在XXXXXXXX账户为YYYYYYYYYYYYYYY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