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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淑英与李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英,李光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906号原告:马淑英,女,193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光明,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与被告李光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马淑英负担。审 判 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