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淑英与李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英,李光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906号原告:马淑英,女,193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光明,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与被告李光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马淑英负担。审 判 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