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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高学亮与赵卫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亮,赵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高学亮,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卫星,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高学亮与被执行人赵卫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学亮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