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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212号原告:李淑华,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起(原告之夫),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百泉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北京夏都融侨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共计18万元(房屋装修费15万元、原告因房屋受污染产生医疗费2万元、米面等损失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区××街××号××栋××至××层××楼房一套。合同约定,双方付款的方式为贷款。后因被告的原因,小区全体业主无一贷款成功,被告明显构成违约。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暖气根本达不到相关标准,导致原告多支出燃气取暖的费用;2、水管漏水非常严重,墙体、房顶多处被浸湿,导致墙上的字画,墙边的家具,里面的衣物多件物品受损;3、墙体部分开裂、墙皮部分脱落,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严重超标,并导致原告生病住院。上述情况在小区其他住户中也非常普遍。原告多次找到开发商及物业反映情况,协商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故此将被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区××街××号××栋××至××层××楼房一套。现原告以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称其交付原告的房屋已经过验收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装修进行自来水改造之后出现漏水现象与被告无关。原告如坚持自己的观点,其可以鉴定漏水原因,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与被告有关,被告同意赔偿,如果无关,则不同意赔偿。本院释明原告可以对房屋存在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现场可见原告房屋部分墙体存在浸湿、开裂、墙皮脱落等现象,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房屋受损原因。法律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