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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雷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93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至本区大叶公路XXX号康发小区1栋1号楼处,采用接线方法,将被害人池某某停放于此的酷顺牌电动自行车窃走,价值人民币21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池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本院(2015)奉刑初字第14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经查,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查,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直至证据确凿后在检察起诉阶段才作供述,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雷某退赔被害人池某某人民币二千一百零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