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秀政与龙安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政,龙安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473号原告:杨秀政,男,瑶族,1962年7月12日生,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榕江县,被告:龙安木,男,苗族,1963年4月4日生,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户籍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原告杨秀政诉被告龙安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秀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秀政负担。审 判 员 杨先富法官助理 彭丝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