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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桑绍文、宋树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绍文,宋树岩,天津华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华琛散热器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军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文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绍文,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岩,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达园6-3-602。法定代表人:宋树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琛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树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文军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太平庄村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惠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军,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桑绍文、宋树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琛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华琛散热器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军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文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桑绍文、宋树岩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的标的为合同是否成立,不是担保合同履行问题,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也应是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绝不是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双方诉争合同为担保合同。双方签订的对账明细即主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对账单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依主合同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