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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史某、夏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夏某1,夏某2,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34号申请人史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夏某1,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夏某2,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胡某,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史某依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夏某1、夏某2、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诉讼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某2在万年县医疗保险局的医疗报销费、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的大病保险医疗报销费予以停止支付。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款项应依法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某2在万年县医疗保险局的医疗报销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某2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的大病保险医疗报销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