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新春与祁世财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新春,祁世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财保16号申请人:杨新春,男,住民勤县。被申请人:祁世财,男,民勤县人,现住民勤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祁世财在甘肃××县号房屋(房产证号:民房权证城字第XX**(11-12)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胡杨新村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房产证号:民房权证城字第X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新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祁世财所有的的位甘肃××县号房屋(房产证号:民房权证城字第XX**(11-12)号),建筑面积907.36平米的房屋,期限3年。二、查封申请人杨新春所有的位于胡杨新村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民房权证城字第XX**号),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新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吴世强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