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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55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政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3日以政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制造枪支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赖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王建在淘宝网上购买原装SDQ大威力自动退壳南山射钉枪1支、红外线激光瞄准器1个、合金液压钢管1根及钢珠。后自行改装成1支射钉猎枪,用于狩猎。2017年1月21日11时许,政和县公安局澄源派出所民警在对被告人住宅二楼卧室检查时,查获组装后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50发、钢珠17粒。同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本案审理期间,政和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王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查认为被告人王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淘宝账号订单明细、指认扣押物品及清单、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物证鉴定意见、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违反枪支管理法,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所在社区愿意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50发、钢珠17粒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繁春人民陪审员  周福盛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旭杏本案依���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7010,125)?)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