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琼华与庞茂、冯生琼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琼华,庞茂,冯生琼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6民初659号原告:冯琼华,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庞茂,男,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拜城县。被告:冯生琼,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茂,系被告冯生琼的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冯琼华与被告庞茂、冯生琼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冯琼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琼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琼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497.5元,减半收取计3248.75元,由原告冯琼华负担。审判员 罗永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