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志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志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215号原告: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18号第五层517单元(文创口岸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52303A。法定代表人:朱凯,经理。被告:林志山,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成,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山的起诉。本院认为,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同意与林志山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800元,由瑞艾思(厦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