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362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1。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伟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的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秋天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初六生育男孩取名马某2,现已成年。最近几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双方于2016年5月份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所诉请求。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1、户口簿,用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婚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份生育男孩取名马某2,现已成年。2016年5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将近四十年,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但无根本矛盾纠纷,且对于婚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亦应理性看待,并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夫妻感情仍可维系。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