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春先与汤志明、张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先,汤志明,张荷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244号原告:郑春先,女,1965年1月23日,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朋,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汤志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被告:张荷香,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汤志明之妻。原告郑春先诉被告汤志明、张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春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春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先撤诉。本案受理费1625.00元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郑春先负担。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