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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立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双,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省海岳鑫开有限公司振兴办事处副经理,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6月4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7年5月24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彬、尹师,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双及其辩护人尹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樊莉(另案处理)以茌平县鑫益咨询中心、山东海岳鑫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需要资金的名义,未经批准,以每月1分至2分不等的高额利息,采取设立办事处、雇佣业务人员,并且向办事处人员、业务人员支付提成、奖励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告人张立双为公司下设办事处副经理,其明知樊莉面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仍然介绍他人向山东海岳鑫开有限公司存款,并收取好处费及提成。被告人张立双非法吸收存款1385.89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一敬、胡春红、赵会春等人的证言;山东海岳鑫开有限公司的存款明细表及公司总部人员工资表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双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介绍他人存款,数额巨大,并收取好处费和提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立双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属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对其予以处罚。但念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本案被告人张立双系初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张立双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吉和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陈水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