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从荣与陕西博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金州亿发酒店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从荣,陕西博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金州亿发酒店项目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688号原告肖从荣(曾用名肖东),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仪陇县武棚乡。被告陕西博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金州亿发酒店项目部。负责人: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从荣与被告陕西博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金州亿发酒店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从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从荣承担。审 判 长 李 锦 存审 判 员 王 红 侠人民陪审员 亢 先 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泽一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