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校国豹、王丽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保,校国豹,王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544号自诉人毛国保,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校国豹,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王丽平,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毛国保以被告人校国豹、王丽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毛国保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毛国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毛国保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