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1、郁某与朱某2,、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郁某,朱某2,吴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774号原告:朱某1,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郁某,女,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朱某2,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吴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朱某1、郁某与被告朱某2、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朱某1、郁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郁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朱某1、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富军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人民陪审员 曾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