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文林与王道富、四川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林,王道富,四川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林,男,生于1969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富,男,生于1958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园区。法定代表人:钟盛海,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唐文林因与被上诉人王道富、四川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6)川168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文林以其与四川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文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文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文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谭 昀审判员 罗乔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凌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