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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芮文祥与张丽豫、张生贵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文祥,张丽豫,张生贵,宋家琴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194号原告:芮文祥,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被告:张丽豫,女,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被告:张生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景泰县村民。被告:宋家琴,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景泰县村民。原告芮文祥与被告张丽豫、张生贵、宋家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芮文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婚约彩礼6.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丽豫打工认识,于2014年农历腊月依乡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11月8日生一男孩。张丽豫在孩子出生七个月后无故离家出走且拒绝回家。二人相识时,三被告索取彩礼6.6万元及三金等费用3万元。现因张丽豫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三被告索要彩礼给原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不协商处理。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法负有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丽豫送达时,张丽豫不在该住所,又无法查明其确切的送达地址,不能以其他方式通知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张丽豫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预付公告送达费用,故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芮文祥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725元,退回原告芮文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