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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德林与被上诉人包万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德林,包万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德林,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万雷,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上诉人冯德林因与被上诉人包万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包万雷在住院期间,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志记录包万雷的体温每日均有测量,但在出院小结上记载:“多次查房患者均不在病房,电话联系患者来院办理出院”,故一审法院对包万雷是否存在挂床事实未查清。冯德林与包万雷二人系互相殴打,大洼区公安局对冯德林和包万雷均给予了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依职权仅调取了大洼区公安局对冯德林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调取包万雷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包万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影响本案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的重要证据,故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依法划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德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洪亭审判员 周慧君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