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邝永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永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刑初6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永亮,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因猥亵他人,于2013年9月23日被寻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永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世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邝永亮驾驶赣02/×××××变型拖拉机载乘刘某从寻乌县菖蒲乡铜锣大桥往寻乌县菖蒲乡铜锣沙场方向行驶,当日14时40分许,途径寻乌县菖蒲乡沙场入口附近路段时,因车厢栏板左边破裂松脱砸到被害人李某1,致被害人李某1当场受伤,随后,刘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被害人李某1被人送往寻乌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死亡。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1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及胸部脏器损伤等死亡。经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赣02/×××××南骏牌变型拖拉机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制动良好有效,转向球松旷,灯光转向灯无亮,车厢栏板锈蚀破裂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要求。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邝永亮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途径肇事地点,未取保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被害人李某1不负事故责任。寻乌县长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邝永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邝永亮于2016年12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邝永亮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邝永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寻乌长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李某2的证言;6、被告人邝永亮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被告人质证无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永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邝永亮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永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永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瑞华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人民陪审员 钟炳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汤健敏书 记 员 陈青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官寄语虽然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却也是因为被告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可谓害人害己,希望被告人今后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安全、文明、谨慎驾驶机动车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