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自立与王振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立,王振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53号原告:王自立,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振江,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立与被告王振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王自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立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