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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自立与王振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立,王振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53号原告:王自立,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振江,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立与被告王振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王自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立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