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静与天津丰盈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天津丰盈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4715号原告:李静,女,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丰盈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丰盈里6-903。法定代表人:赵永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红,职员。原告李静与被告天津丰盈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静向本院超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2158.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受损,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经审查,涉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非原告,故原告李静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昝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