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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四明、栾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四明,栾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高四明,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栾玉花,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四明与被执行人栾玉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1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