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霞与李登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李登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李登殿,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集执字第4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登殿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幸福大街天佐名苑小区2号楼109号商铺(合同号为2010-0006930)房屋档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登殿所有的位于集宁区幸福大街天佐名苑小区2号楼109号商铺(合同号为2010-0006930)房屋档案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