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吴某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吴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和县水保局职工,住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下岗职工,住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宇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物权纠纷一案,前由西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邓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陇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邓某向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西和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41号判决存在问题,建议我院对本案重新审理。经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陇民监字第1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0)陇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6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陇民再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陇民二终字第41号判决和西和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7号判决;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遂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甘12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邓某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政审判员 蔡喜平审判员 寇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