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屈振加与刘保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振加,刘保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屈振加,男。被执行人:刘保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振加与被执行人刘保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屈振加申请撤销对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保童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通大道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1-12004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陕0827执恢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