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652号原告康某某,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潘妍,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武某,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