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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晓伟申请执行钟永霞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伟,钟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伟,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钟永霞,女,汉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杨晓伟与钟永霞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永霞的工商股权、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永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永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晓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