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应祥与王志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祥,王志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93号原告王应祥,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自报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朱汉荣(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伟,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自报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吴先稳(一般授权代理),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应祥诉被告王志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应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应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应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97元,减半收取3,498.50元,鉴定费7,000元,鉴定人出庭费500元,合计10,998.50元,由原告王应祥负担。审 判 长 樊        静人民陪审员 陈立昌人民陪审员于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保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