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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维忠、李凤儿、甄继渊、王建刚、王鹤、张思来、王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维忠,李凤儿,甄继渊,王建刚,王鹤,张思来,王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中街。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中街中路29-3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维忠,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李凤儿,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甄继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建刚,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鹤,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张思来,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景,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维忠、李凤儿、甄继渊、王建刚、王鹤、张思来、王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张思来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思来在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